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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维、薛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维,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代理人:谢朝燕,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亮,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申请执行人张维与被执行人薛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211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