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镜新与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镜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2071行初817号原告:邱镜新,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457266386T。法定代表人:张锦宁,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家彦,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嘉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镜新不服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和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待遇行政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社保基金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镜新,被告市社保基金局的委托代理人钟家彦、唐丽斌,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嘉蔚、唐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社保基金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33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认定原告邱镜新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决定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提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原告邱镜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中府行复[2017]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原告邱镜新诉称:本人虽然是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但由于有本单位的合同制同事在2016年8月、10月也以特殊工种理由提出提前退休,且已批准,今年本人也已达55岁,希望市社保基金局能一视同仁批准本人能以特殊工种的待遇提前退休。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的文件中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明确驳船和拖轮船员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是提前退休的依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33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及撤销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府行复[2017]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市社保基金局辩称:一、我局针对邱镜新作出的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经查阅邱镜新的个人档案资料,其于1981年10月至1987年1月参军,1986年12月11日与广东省中山市航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约定聘请邱镜新为船员,时间为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即被吸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双方续订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编号:05524)合同依旧约定邱镜新为合同制工人。期后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2000年12月,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轮机长。1987年1月至1997年11月期间的调资表均记录工种为大管轮,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调资表均记录工种为轮机长。上述材料显示,邱镜新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二)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其中第(二)项是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律依据,该条明确规定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该处的工人是指在我国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实行计划用工体制所取得的具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即后续《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所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根据粤社保函[1998]179《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的规定,我国原有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对于其它所有制职工没有建立退休制度。……而其它企业所有制和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国有的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以前没有实施退休制度,也没有计算连续工资,国家不能把他们全部包起来。因此,根据邱镜新的档案资料显示,其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受当时特定法律法规和后续对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退休养老的条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的人员要求提前退休没有相关法律的依据。综上,邱镜新既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又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定正常退休的条件。因此,邱镜新不符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我局决定不予核定。二、程序合法。邱镜新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提前退休,我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33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书面送达邱镜新,符合行政机关办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07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恳请法院依法驳回邱镜新的诉讼请求。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我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行政复议中对市社保基金局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认定邱镜新为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应该退休”的规定和粤社保函[1998]179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有关“按我国原有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对其他所有制职工没有建立退休制度”的意见,邱镜新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邱镜新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提前退休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市社保基金局作出涉案《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社保基金局上述决定。二、我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市社保基金局,要求其提交回复。2017年7月17日经调查核实,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我局的上述程序,均是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程序合法。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邱镜新向市社保基金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填写了《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请养老保险提前退休提交材料清单》,同时还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存折复印件、个人档案。市社保基金局经查阅邱镜新的相关档案及查明其参保情况后,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33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认为邱镜新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决定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提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并于2017年5月4日将该文书邮寄送达给邱镜新。邱镜新不服,于2017年5月22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中府行复[2017]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并于当日及7月18日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市社保基金局及邱镜新。邱镜新仍不服,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另查明:邱镜新的个人档案资料显示,其于1981年10月至1987年1月参军,1987年1月与广东省中山市航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船员。1987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的调资表均记录工种为大管轮,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调资表均记录工种为轮机长。期间双方于1991年12月续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编号:05524),合同依旧约定邱镜新为合同制工人。后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2000年12月,合同约定的工种为轮机长。又查明:邱镜新于1994年1月至2001年4月、2001年7月在广东省中山市航运总公司参加养老保险,于2001年5月至6月、2001年8月至今在中山港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养老保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市社保基金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有对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职权和职责。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粤社保函[1998]179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函》载明:“按我国原有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按其连续工龄和退休前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由企业支付,国家对其它所有制职工没有建立退休制度……而其它企业所有制和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以前没有实施退休制度,也没有计算连续工龄,国家不能把他们全部包起来。直到实行养老保险后,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条件办理退休”。上述办法和意见表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我国原有退休制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上述原则,因此,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为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本案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升级呈批表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邱镜新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并非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因此,市社保基金局认定邱镜新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决定不予核定其特殊工种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邱镜新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不予核定养老待遇决定,亦无不当。综上,邱镜新要求撤销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33号《不予核定养老待遇决定书》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府行复[2017]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镜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镜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晓燕李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