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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庆梅对娄立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庆梅,娄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财保50号申请人:宋庆梅,女,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娄立涛,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庆梅与被申请人娄立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到达抚松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万良中队办理扣押保全时,吉EG6X**号小型普通客车已由抚松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万良中队于2017年9月14日九时零五分放行。申请人宋庆梅申请撤回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娄立涛驾驶的车牌号吉EG6X**号小型普通客的保全。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希友二〇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