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纪英河、潘是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英河,潘是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纪英河,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潘是洋,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打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广丰区永丰街道养村山。身份证号码362322196305310014。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执793号纪英河与潘是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王小祥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勍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