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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馨泰花园17号楼1单元1401号。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定绍华执行员  左建同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