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先平、汪玉兰与王凤兰、周永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平,汪玉兰,王凤兰,周永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1213号原告:王先平,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汪玉兰,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王凤兰,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周永鑫,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王先平、汪玉兰与被告王凤兰、周永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先平、汪玉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先平、汪玉兰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先平、汪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6元,由王先平、汪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