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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俐与被执行人唐满红、李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俐,唐满红,李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俐,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满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社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俐与被执行人唐满红、李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满红、李社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唐满红名下已被查封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