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俐与被执行人唐满红、李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俐,唐满红,李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俐,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满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社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俐与被执行人唐满红、李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满红、李社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唐满红名下已被查封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