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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昊栋诉被告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昊栋,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82号原告宁昊栋,男,汉族,2002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派出所晏家湾居委会。法定代理人宁玲,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派出所晏家湾居委会。被告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港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00570463。法定代表人叶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昊栋诉被告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昊栋撤回对被告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宁昊栋负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