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1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与张雪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张雪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603号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82-5号。法定代表人:张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女,该公司行政专员。被告:张雪梅,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