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62号。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慧敏,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慧敏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