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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超、张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超,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监1号原审原告:马超,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现住江城县。原审被告:张永,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现住江城县。原审原告马超与原审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云0826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平审判员  王 雁审判员  史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