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超、张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超,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监1号原审原告:马超,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现住江城县。原审被告:张永,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现住江城县。原审原告马超与原审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云0826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平审判员 王 雁审判员 史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