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红桃与刘汉明、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桃,刘汉明,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桃,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刘汉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申萍,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665.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