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鹏辉与汪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鹏辉,汪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377号原告:廖鹏辉,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汪德胜,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廖鹏辉与被告汪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廖鹏辉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