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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鹏辉与汪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鹏辉,汪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377号原告:廖鹏辉,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汪德胜,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廖鹏辉与被告汪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廖鹏辉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