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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现杰与韩伟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杰,韩伟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王现杰,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韩伟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伟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