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现杰与韩伟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杰,韩伟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王现杰,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韩伟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伟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