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保洁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技术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党某某与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02民初29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250元(执行标的32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