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叶小坚、余海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叶小坚,余海浪,叶宙,余锐,张燕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3号之一金祥花园B幢祥集阁101商铺。负责人:窦宇清。委托代理人:林石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该行员工。被告:叶小坚。被告:余海浪。被告:叶宙。被告:余锐。被告:张燕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霞山支行)诉被告叶小坚、余海浪、叶宙、余锐、张燕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邮政霞山支行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霞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邮政霞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伟娇审 判 员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嘉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