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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赵善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赵善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2020号原告王文胜,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赵善润,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赵善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善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胜诉称,2016年12月14日被告赵善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文胜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按3%计算,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在该借条上亲笔签名及盖手指模,但被告借到款之后并没有依约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讨,也不支付借款的本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赵善润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至起诉日48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息2%计至付清止);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善润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善润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王文胜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由被告赵善润在借款人处签名加盖指模确认。借据中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约定月利率3%。原告曾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赵善润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至起诉日48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息2%计至付清止);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赵善润欠原告王文胜借款30000元,原告以持有被告出具的>为凭而主张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上述书证为合法有效书证。原告王文胜要求被告赵善润从借款日始按照月利率2%偿付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善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4日始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王文胜。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元,由被告赵善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柏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