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邵秀泉与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秀泉,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02号原告:邵秀泉,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战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499116X3。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大街89号,统一社会协议代码913411020608349719。法定代表人:刘成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秀泉与被告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邵秀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滁州恩德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秀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秀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3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邵秀泉负担。审 判 长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