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俊与毕非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毕非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018号原告:杨俊,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毕非凡,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俊与被告毕非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因原告杨俊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