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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8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俊与毕非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毕非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018号原告:杨俊,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毕非凡,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俊与被告毕非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因原告杨俊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