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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国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国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国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桂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桂平申请执行人青岛国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的(2009)四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0330元、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四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莹莹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