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714朱尾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尾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71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尾扇,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系个体理发业主,住苏州市姑苏区。199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本案盗窃犯罪被羁押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尾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尾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尾扇多次至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石曲街18号多乐购生鲜超市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7.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尾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7.1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尾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尾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尾扇多次至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石曲街18号多乐购生鲜超市盗窃财物,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67.1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40元的光明牌纯牛奶1箱及食物若干。2.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33.8元的海飞丝牌洗发水1瓶及食物若干。3.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30.9元的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瓶及食物若干。4.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49元的伊利牌纯牛奶1箱、价值人民币13.8元的清风牌原木纯品卫生纸1箱及食物若干。5.2017年1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33.8元的海飞丝牌洗发水1瓶及食物若干。6.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18元的闲趣牌清闲饼干礼盒1盒、价值人民币46元的光明莫斯利安酸奶1箱及华夫饼礼盒1盒、食物若干。7.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朱尾扇至上述超市,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26.8元的光明牌焗黑染发膏1盒、价值人民币75元的伊利牌高钙低脂牛奶1箱及清扬牌洗发水1瓶、汇源牌果汁1瓶、养乐多1组、食物若干。被告人朱尾扇因涉嫌上述盗窃行为于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尾扇赔偿了被害单位因其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对以上事实,被告人朱尾扇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朱尾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伊利高钙低脂奶照片、发还清单、被窃物品清单、送货单、销售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谅解书、收条、案发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佐证。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尾扇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朱尾扇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尾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67.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尾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所提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尾扇的前科劣迹情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尾扇在案发后能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尾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7年1月16日、1月17日被羁押的2天已折抵计入刑期,刑期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2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