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辖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81张林与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跃企业(集团)宿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林,上海兴跃企业(集团)宿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关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原审被告:上海兴跃企业(集团)宿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宵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林、原审被告上海兴跃企业(集团)宿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3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本案应由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越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越越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是:越越公司与张林之间没有施工合同关系。按照张林的诉请及事实、理由、证据,张林主张的是农民工工资,故本案实际上是劳动报酬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此外,工资纠纷应当由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张林的诉讼请求为,越越公司向张林支付工程款,及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行为所在地在宿迁市宿豫区,故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越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审 判 员 谢朝晖审 判 员 徐金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钱 钥书 记 员 陆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