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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水才与何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水才,伍志华,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水才,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伍志华,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涛,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水才与被执行人伍志华、何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湘01民终16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水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6)湘011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发动机号为*******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并扣押该项财产。后伍志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人张彪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产权为伍志华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湘0112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张彪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起亚牌小型轿车,并解除对发动机号为*******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的查封及扣押。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涛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XXX**汽车的车辆产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伍志华、何涛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水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冻结、查封,担保人张彪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起亚牌小型轿车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涛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XXX**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的车辆产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彪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起亚牌小型轿车的车辆产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