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87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北京市。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金孝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申,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闵 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