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其发与被执行人李显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恢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聂其发申请执行李显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要求被执行人李显超支付给申请人聂其发赔偿款10423.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李显超的银行存款10423.88元。本院认为,(2012)永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