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建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63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华,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望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8月29日、9月20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吴建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从晋江市池店镇安踏公司附近沿雁山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本市池店镇池店村雁山路新店村路段时,驶至对向车道超车,遇李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会车时因避让不及,致小型轿车左前部碰撞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2日死亡及车某。肇事后,被告人吴建华主动报警并将被害人李某送往晋江市中医院抢救,后在晋江市中医院向处警的公安人员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建华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经晋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吴建华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人民币8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华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等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案犯投案经过的报告文件、投案证明、被告人吴建华及被害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的疾病证明书、交通事故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理赔赔付记录、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提取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出具的(尸检)字(2017)第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2017)车速鉴字第6066号《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李某的毒物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2017)第002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建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吴建华户籍所在地的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因而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许丽娟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