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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657朱建河与李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河,李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657号原告:朱建河。被告:李正学。原告朱建河与被告李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正学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朱建河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