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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特尔申请执行鄢如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特尔,鄢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巴特尔,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鄢如平,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78号巴特尔申请执行鄢如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鄢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十五辆车依法查封,但这些车辆已被鄢如平抵押给他人或无法实际控制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鄢如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巴特尔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