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申请执行赵雪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赵梅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慧明。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锋,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执行人:赵梅雨,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息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7640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梅雨常年不在信阳居住,并且账户上没有任何的财产,在当地也无房产,仅查明在办理信用卡时用于抵押的粤S101**宝马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梅雨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764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