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周湘健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周湘健,高建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沙电脑城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东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手机城,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经营者:周湘健,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湘健,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民,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手机城、周湘健、高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9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终止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质上仍是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应为不动产纠纷,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9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手机城与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9月5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6年12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手机城、周湘健、高建民与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基于上述事实,《终止协议》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长沙迪信通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长沙市天心区新力源手机城,返还预付的租金及押金,周湘健、高建民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仍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的房屋位于湖南省××天心区,《终止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确认无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