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印锋、石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贾印锋,石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杜福林,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贾印锋,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石新平,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贾印锋,石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