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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045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被告: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7。法定代表人:向军。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983元,减半收取9991.5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