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8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树吉与杜子清、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吉,杜子清,吴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8民初1557号原告:吴树吉,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沾益区。被告:杜子清,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曲靖市沾益区。被告:吴丽萍,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杜子清之妻。原告吴树吉诉被告杜子清,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年底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吴树吉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虹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