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835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凤,前进支行行长。被告周玉喜,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