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石林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石林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林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林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08250元,执行费154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