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胜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终671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胜强,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胜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胜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胜强因本案所得赃款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600元、返还给被害人孙某人民币950元。原审被告人刘胜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胜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胜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胜强撤回上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代理审判员杨筱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耿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