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42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莲花都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已判刑)因与被害人黄某等人有纠纷便想去砍黄某,李某纠集了被告人付某某和肖某、刘某1、罗某1、杨某1(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于2015年11月2日在高安市希尔顿酒店蹲守黄某的捷豹小车,后发现黄某的捷豹车停在新高安宾馆院内,于是2015年11月3日13时许,李某、刘某2驾驶大众凌度小车先进入高安宾馆,付某某驾驶别克商务车带了杨某1、肖某等人,刘某1驾驶猎豹越野车带了罗某1等人,在黄某、龙某驾驶捷豹小车准备从高安宾馆出来时,刘某1驾驶猎豹越野车、付某某驾驶别克商务车将捷豹车一前一后顶住。刘某1驾驶猎豹车不断加油门顶住捷豹车,阻止其离开。随后,被告人付某某与罗某1、罗某2、杨某2、肖某、杨某1、“古董”下车一起持刀对黄某及其驾驶的小车进行围攻。付某某拿了一把短短的柴刀朝捷豹车驾驶位窗砍了五六刀。经法医鉴定:黄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捷豹小车损失价值77629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龙某的证言、同案人肖某、杨某1、刘某1、罗某1、陈某的供述、高价涉案字[2015]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法医学鉴定书(2016)临鉴字第041号、高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983刑初186号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参与他人纠集的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属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