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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袁国发、江风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发,江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国发,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风顺,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发与被执行人江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时限。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47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江风顺财产信息,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江风顺无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江风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袁国发确认江风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属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俞泽迪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