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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伟玲与顾佳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玲,顾佳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436号原告:蒋伟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林。被告:顾佳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玲与被告顾佳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蒋伟玲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燕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