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荣香诉史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香,史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95号原告:徐荣香,女,1967年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朱金生,男,1958年7月25日生.被告:史建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原告徐荣香与被告史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荣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1日,被告以生意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月息二分五。原告依约于当日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转款462500元,剩余37500元作为本金50元的利息被告要求原告直接在本金内扣除。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三个月利息37500元后,就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后被告以借条形式向原告出具了本金及利息的书面借条,同时被告向原告保证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和利息。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向原告分文未付。在此期间,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诿。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荣香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