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包卫林与王天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林,王天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220号原告:包卫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天周,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包卫林为与被告王天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包卫林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