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苏那嘎与呼伦贝尔市不动产登记局海拉尔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那嘎,呼伦贝尔市不动产登记局海拉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82行初28号原告苏那嘎,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不动产登记局海拉尔分局。法定代表人杨春玲,呼伦贝尔市不动产登记局海拉尔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那嘎诉被告呼伦贝尔市不动产登记局海拉尔分局房屋抵押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苏那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苏那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那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新审判员 赵丹华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槐芸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