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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某1、马某2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马某1,马某2,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520号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北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告马某1,女。被告马某2,女。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xx大街91号xx号B-1904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1、马某2、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诉状中显示原告“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河北某兴担保有限公司名字不符,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