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金海与吴少村、陈丽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海,吴少村,陈丽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3881号原告:周金海,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少村,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丽杏,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周金海与被告吴少村、陈丽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吴少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丽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菲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金海的委托代理人华永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少村、陈丽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少村以被告陈丽杏为担保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人未还本付息引起的诉讼,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对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吴少村以借款人身份,陈丽杏以保证人身份分别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借款后,被告吴少村、陈丽杏未偿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原告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少村向原告周金海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与原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在给予被告合理的宽限期后随时要求其还款,现被告吴少村经原告诉至法院,应视为原告已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被告吴少村至今未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对于利息,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该利率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丽杏自愿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被告陈丽杏应按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少村、陈丽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少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金海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陈丽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吴少村、陈丽杏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