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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崇伟与被告、杨欣、王崇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伟,杨建峰,杨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1052号原告王崇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系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建峰,男,汉族。被告杨欣,女,汉族。原告王崇伟与被告、杨欣、王崇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崇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被告杨建锋、杨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崇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份,被告杨建峰以为原告儿子王斐办理工作为由,从原告处拿走现金80000元,但工作未办成,经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本院。被告杨欣辩称,2014年8月份,原告儿子王斐、她儿子吴讯同及高晓娜一起去灞桥警官护卫学校去面试时,在车上她将原告存有60000元银行卡直接给了杨建峰,其余20000元没有经过他手,是原告王崇伟直接将现金20000元交给了被告杨建峰,应由被告杨建峰直接返还,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欣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建峰辩称,他从原告处收取80000元属实,但该80000元全部给了高晓娜,原告应当向高晓娜要这80000元,故应驳回原告对杨建峰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被告杨建峰以给原告王崇伟的儿子王斐办理工作为由,被告杨欣将原告存有60000元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了被告杨建峰,同年9月份,被告杨建峰又收取了原告现金2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杨建峰对收取原告80000元没有异议。另查明,原告儿子的工作一直未办成。本院认为,合法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建峰收取原告王崇伟80000元为原告之子办理工作,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建峰返还不当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不当利益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杨欣并未收取原告财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欣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崇伟人民币8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崇伟对被告杨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杨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