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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9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都江堰观堰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观堰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222号原告:都江堰观堰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法定代表人:廖明人,董事长。被告:张良,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都江堰观堰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都江堰观堰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都江堰观堰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