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亚玲与孙彦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玲,孙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玲。被执行人:孙彦庆。申请执行人孙亚玲与被执行人孙彦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亚玲依据(2015)永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判决内容为:一、从孙亚玲、孙彦庆承包的责任田来水方自上向下划界、上部1.7亩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归原告孙亚玲经营;二、被告孙彦庆赔偿原告孙亚玲2015、2016两个耕作年度的经济损失442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履行。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彦庆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证券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孙彦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孙彦庆采取拘留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