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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322执889号申请人龙喜珍与被执行人邹红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喜珍,邹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龙喜珍,女。被执行人邹红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喜珍与被执行人邹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红辉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邹红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2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又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