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小兵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小兵,黄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哲,主任。被执行人邓小兵,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黄晓玲,女,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小兵、黄晓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邓小兵、黄晓玲应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39547元,承担执行费493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小兵、黄晓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