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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娄明洪与李吉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明洪,李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96号申请人:娄明洪,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李吉康,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现租住岚皋县。申请人娄明洪与被执行人李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2月28日(2017)陕0925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李吉康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退还娄明洪货款12000元。因李吉康未履行,娄明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2000元,申请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5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江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全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